今天看診完後一個廠商來找我並向我介紹他們公司的產品
其中有一項是身體保濕產品,說對乾癬的病患有所幫助
我看了一下資料,裡面主成份是10%的Urea
(註:Urea=尿素(跟尿無關),是常用的角質軟化劑和保濕劑,保濕保養品裡面常用)
這時我心裡就有疑惑了:
「你們這個是化妝品、含藥化妝品、還是藥品」我問。
「我們這個是符合政府規定免審的化妝品」業務答。
妙了,我印象中,以前規定含藥化妝品裡Urea最多只能含5%
而且如果是含藥化妝品,除了少數成份以外
其他也都要申請字號
我從抽屜裡拿出我常開給乾癬病患的藥膏盒子,秀給業務看。
「這支是我們常用的藥膏,裡面也是10%的Urea,如果我們這個是藥,你們的怎麼可能會是免審的化妝品?」我直接說。
「…我回去再確認看看相關的資料」業務說。
回家以後我再翻書上網查詢了一下法規。
以前的確Urea是列在含藥化妝品裡的成份,上限5%。(請見這裡2004年)
但是最新的含藥化粧品基準裡,並沒有Urea。(請見這裡2011.12.01)
原因是,
在「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30335332號公告 」裡
把Urea由「含藥化粧品」改以「一般化粧品」管理,
不須再申請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」
那,這瓶10%的身體保濕產品,就是一般化妝品囉?
不對!
因為93年的公告雖然把urea改成一般化妝品管理
但是還是有5%的上限。
5%以內的才是一般化妝品。
這瓶產品是10%
當然不算一般免審的化妝品。
那,這罐10%的產品到底定位是什麼?
我們門診開的10% urea藥膏為什麼是藥?是怎麼回事?
西藥裡面有分
- 成藥
- 指示藥
- 處方藥
(如果不太懂差別,可以參看這篇台大藥師的文章)
其中指示藥的範圍包括:(參考自這裡)
- 符合「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」,列屬指示藥品範圍者。
- 符合「指示藥品審查基準」之製劑。
- 其他經衛生署認定列為指示藥品者。(可參考衛生署公告之「藥品再分類品項」)
「指示藥品審查基準」中有一節是「一般皮膚外用劑」(請見這裡,2001.3.1)
Urea就被列在其中,而且使用上限是10%。
所以產品裡含有10%的Urea當然是藥,而且是指示用藥。所以國內藥廠生產的,要申請「衛署藥製」字號;國外進口的就要申請「衛署藥輸」字號。
所以他們家的商品應該要當作藥品無誤。(結案~退堂)(威~~~烏~~~)
所以,總的來說
- 主成份含5% urea 以下的產品,可以當作是「一般化妝品」。
- 超過5%以上、10%以下的產品,就是「指示用藥」。(屬於藥品,但可以經指示在藥局購買)
- 超過10%以上,就應該是「處方用藥」了。(屬於藥品,需要醫師處方籤才可以開立)
(當然以上資訊都有可能會隨時間及法令變更而會有改變的可能~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