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診完後一個廠商來找我並向我介紹他們公司的產品

其中有一項是身體保濕產品,說對乾癬的病患有所幫助

我看了一下資料,裡面主成份是10%的Urea

(註:Urea=尿素(跟尿無關),是常用的角質軟化劑和保濕劑,保濕保養品裡面常用)

這時我心裡就有疑惑了:

「你們這個是化妝品、含藥化妝品、還是藥品」我問。

「我們這個是符合政府規定免審的化妝品」業務答。

妙了,我印象中,以前規定含藥化妝品裡Urea最多只能含5%

而且如果是含藥化妝品,除了少數成份以外

其他也都要申請字號

 

我從抽屜裡拿出我常開給乾癬病患的藥膏盒子,秀給業務看。

「這支是我們常用的藥膏,裡面也是10%的Urea,如果我們這個是藥,你們的怎麼可能會是免審的化妝品?」我直接說。

「…我回去再確認看看相關的資料」業務說。

 

回家以後我再翻書上網查詢了一下法規。

以前的確Urea是列在含藥化妝品裡的成份,上限5%。(請見這裡2004年)

但是最新的含藥化粧品基準裡,並沒有Urea。(請見這裡2011.12.01)

原因是,

在「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30335332號公告 」裡

把Urea由「含藥化粧品」改以「一般化粧品」管理,

不須再申請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」

 

那,這瓶10%的身體保濕產品,就是一般化妝品囉?

不對!

因為93年的公告雖然把urea改成一般化妝品管理

但是還是有5%的上限。

5%以內的才是一般化妝品。

這瓶產品是10%

當然不算一般免審的化妝品。

 

那,這罐10%的產品到底定位是什麼?

我們門診開的10% urea藥膏為什麼是藥?是怎麼回事?

 

西藥裡面有分

  1. 成藥
  2. 指示藥
  3. 處方藥

(如果不太懂差別,可以參看這篇台大藥師的文章

其中指示藥的範圍包括:(參考自這裡

  1. 符合「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」,列屬指示藥品範圍者。
  2. 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製劑。
  3. 其他經衛生署認定列為指示藥品者。(可參考衛生署公告之「藥品再分類品項」)

「指示藥品審查基準」中有一節是「一般皮膚外用劑」(請見這裡,2001.3.1)

Urea就被列在其中,而且使用上限是10%。

所以產品裡含有10%的Urea當然是,而且是指示用藥。所以國內藥廠生產的,要申請「衛署藥製」字號;國外進口的就要申請「衛署藥輸」字號。

所以他們家的商品應該要當作藥品無誤。(結案~退堂)(威~~~烏~~~)

 

所以,總的來說

  1. 主成份含5% urea 以下的產品,可以當作是「一般化妝品」。
  2. 超過5%以上、10%以下的產品,就是「指示用藥」。(屬於藥品,但可以經指示在藥局購買)
  3. 超過10%以上,就應該是「處方用藥」了。(屬於藥品,需要醫師處方籤才可以開立)

(當然以上資訊都有可能會隨時間及法令變更而會有改變的可能~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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