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一篇是延續上一篇的話題(到底是「藥品」、「含藥化妝品」還是「一般化妝品」?

一般民眾可能對法規及定義沒有那麼清楚

只要外觀看起來像化妝品

擺在架上可以買得到

就覺得自己買到的應該是化妝品

其實事情沒有那麼簡單

 

一般來說

以外用在皮膚上的產品

可以分為以下幾類:

  1. 化妝品
    • 一般化妝品
    • 含藥化妝品
  2. 藥品
    • 成藥
      1. 甲類成藥
      2. 乙類成藥
    • 指示用藥
    • 處方藥

如果有人問你:「你知不知道化妝品藥品的差別在哪裡?」

你可能會很不屑地笑了一聲:「哼~」

覺得這種看起來再也簡單不過的事有什麼好問的

可是

你心裡感覺的、或是你眼前看到你自己覺得的「化妝品」和「藥品」

在法律的定義上

卻不一定是那麼回事

以下就是在法律上基本的定義:

===

  1. 化妝品:施於人體外部,以潤澤髮膚,刺激嗅覺,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;其範圍及種類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。(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)
  2. 藥品:

本法所稱藥品,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:

 一、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、公定之國家處方集,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。

 二、未載於前款,但使用於診斷、治療、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。

 三、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。

 四、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。(藥事法第6條)

 

    • 成藥:

成藥製劑之範圍:依藥事法第9條規定,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,不用其原名稱,其摻入之藥品,不超過本署所規定之限量,作用緩和,無積蓄性,耐久儲存,使用簡便,並明示其效能、用量、用法,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,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,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

    • 指示用藥:

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,範圍如下:

(1)符合「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」,列屬指示藥品範圍者。

(2)符合「指示藥品審查基準」之製劑。

(3)其他經本署認定列為指示藥品者。(參閱「藥品再分類品項」)

    • 處方藥:

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之製劑,範圍如下:

(1)須經醫師診斷疾病後方准使用之製劑。

(2)因患者之病情不同,其投與方式及劑量亦異,為求達到治療之目的,須由醫師斟酌情況開具處方投用者。

(3)預防用疫苗類藥品。

(4)其他經本署認定列為醫師處方之藥品製劑(參閱「藥品再分類品項」)。

===

有沒有看得眼花潦亂?(如果有是正常的)

從這些饒舌的字句裡

其實還是很難看出其中的全貌以及藥品與化妝品的差別

 

藥品和化妝品的差異

簡單用一句話來說

就是「有療效的是藥品化妝品則不能宣稱療效

(請注意!我這邊講的是「化妝品不能宣稱療效」而不是「化妝品沒有療效」;為什麼會這樣說?之後會講…)

 

「含藥化妝品」「一般化妝品」是什麼?差別在哪?

「含藥化妝品」:含有衛生署公告的「含藥化粧品基準」成分之產品,就是「含藥化妝品」。含藥化妝品上市前,需經過查驗登記,得到一個衛署字號後,才可以正式上市販賣。

「一般化妝品」:成分中不含衛生署公告「含藥化粧品基準」、也不含「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總表」之產品。(也就是說,不是含藥化妝品,成份裡也沒有包含化妝品禁用成份的產品,就可視為一般化妝品。一般化妝品,目前是免審查

(待續)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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