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週冷凍溶脂的事件,和前幾天偶然間在網路上發現一個藥害救濟的會議記錄
讓我對Off Label Use(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)
思考了更多
藥害救濟的會議記錄裡面有一個病例
是因為香港腳(足癬)使用口服抗黴菌藥Ketoconazole治療後發生急性肝炎
後來病患治療後出院;
但因為Ketoconazole的衛署適應症只有「汗斑」和「髮癬」(見同成份藥物仿單)
香港腳(足癬)並不在內
所以後來並沒有申請到藥害救濟
當然這個例子中
足癬使用Ketoconazole治療
學理上應該是可以的
但申請不到藥害救濟
是因為「藥害救濟法」裡
雖然第三條第三款有定義「正當使用」: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。
第四條: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,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。
(這個病例應該是在醫師指示下使用,應該也可以算是「正當使用」)
但是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:
「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,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」。
所以可能因為這樣
會議中並沒有通過申請藥害救濟
(其實第十三條裡還有註明: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,不在此限;但是這是要由誰來認定呢?)
一般不知情的民眾
常誤以為「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」–>「衛生署沒有核准」–>「不正當使用」–>「違法」
事實上
衛生署對「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」
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有一個函:
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函對藥品「彷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」原則如下:
(一)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(正當理由),
(二)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(合理使用),
(三)應據實告知病人,
(四)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,已知的、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,
(五)用藥應儘量以單方為主,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,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、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。
其中的重點應該是第三點:應據實告知病人。
所以根據這個函
主管機關應是同意醫師在仿單核准適應症外藥品的使 用 ;
延伸到最近的冷凍溶脂
那,可不可以套用衛署91.2.8的醫字第0910014830號函來照樣解釋呢?
因為91年的這個函的主角是「藥品」
所以「醫療器材」可不可以套用會是個大問題
回顧文獻後感覺起來
要是術後有糾紛發生時
並沒有足夠的法令和文獻來保障醫師這一端